国城矿业: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当前速递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3-012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资料图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6 区 19 号楼 3 层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熊为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84,299,75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17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378,90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30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律师谢元勋先生及刘洋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投票表决情
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5,436,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54%;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份的 0.2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470%;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89%;弃权 2,231,9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份的 66.0541%。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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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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