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7项重点领域 筑牢南方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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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围绕构建”一屏两核一带六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格局,筑牢我国南方生态安全屏障,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聚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重点领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实施意见》指出,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方面,聚焦南岭山地、湘桂岩溶石漠化地区、滇东南山地(广西)石漠化区、主要江河源头区等,以山系、流域为单元,实施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护治理、湿地保护修复、人工商品林建设、低效林退化林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方面,依法依规开展自然保护地管护设施和生态廊道建设;开展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恢复,对自然保护地内的低效人工林进行生态修复;参与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引导自然保护地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推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有效开展。在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方面,以北部湾城市群(广西)和柳州、桂林市等为重点,建设城市内部生态廊道、城郊生态防护绿地和郊野公园;实施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修复城市绿地,扩展蓄滞空间,构建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完善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
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面,以来宾合山—兴宾片区等16个矿山生态修复区为重点,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利用等方式,优先实施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沿线以及河流湖泊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在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方面,以桂中盆地、南流江三角洲、浔郁平原、桂北、右江河谷、桂西南等六大农业主产区为重点,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在探索发展生态产业方面,鼓励开展木、竹、果等制品加工和利用,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发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品牌;支持发展生态旅游,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方面,以北部湾海岸带为核心,实施退围还滩还海、岸线岸滩整治修复、入海口海湾综合治理、海岸带重要生态廊道维护、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栖息地保护、互花米草治理以及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鼓励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中增加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储量。
明确了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3种参与方式
在支持政策上,《实施意见》还规定了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方面的细则。其中,在产权激励上有不少“政策红利”,比如,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控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社会资本参与完成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后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等相关权益,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可依法依规进行使用权转让或经营权流转;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允许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后,可依法依规由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强化工作统筹,制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政策协同,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业务指导,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同时优化监管服务,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积极探索总结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运作机制、修复模式,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事业,共同推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记者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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