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人脸识别”管理新规公布,以审慎监管平衡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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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璟璟
日前,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央视)
“人脸识别”作为一项革命性的身份验证方式,一度被各方寄予厚望。而从最近几年的落地转化情况看,其普及度和可靠性,明显未及预期。至少在当前阶段,围绕“技术安全性”“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人格权”等诸多议题,人脸识别依旧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并且短期内看不到“消除风险,平息质疑”的稳妥办法。有鉴于此,立法和监管端的收紧,也就是理所当然、势在必行之事了。
新近公布的《规定》,基于对一系列上位法的具体阐述,为这一细分技术产品的现实运用,给出了全方位、极具针对性的约束框架。从中,我们明显能感觉到,整体政策基调的转向,也即从早前的“鼓励”转而趋于“审慎”。诸如“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等表述,直观体现了这种深刻的变化——说到底,一项技术产品或服务类型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终究是由其自身的“风险与价值”所决定的。
毋庸讳言,当前大范围商用化的人脸识别技术方案,依然担不起全部的信任。特别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乃至“白菜化”的大背景下,人脸识别固有的“易被攻破”的缺陷,较之以往更被放大。之于此,各方心知肚明。所以,近一两年来,在涉及授权确认、财产交割等重大事项时,“人脸识别”要么被弃用,要么沦为一种鸡肋式的辅助验证路径,其生存空间和效力认同,均大不如前。在此语境下,《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收紧态势,丝毫不让人意外。
在技术端没有实质提升的前提下,现有的“人脸识别”,除了“方便”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显著的优势。倘若横向对比“人格权被侵犯”“个人生物信息泄露”“被伪造冒用”的巨大隐患,该技术产品的“风险效益比”,更是低得惊人。当然了,《规定》也制定了一系列去风险的安排,比如说,严格限制了“远距离、无感式辨识”,强调“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明确“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应备案”,凡此种种,都旨在以制度的成熟对冲技术的不成熟。
“人脸识别”作为非高敏场景下的身份验证手段,或许可堪一用;但是,倘若要将之当成“意思自治”的确证方式,那么就注定问题重重了……以新规的发布为标志,进一步收束“人脸识别”的使用场景,收敛其内在的安全风险,这对于捍卫公民人格权利、财产权益,有着基础性和引领性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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