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裁决是否意味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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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庭
仲裁委按照缺席裁决处理
老马自称2021年9月开始在某商务酒店担任保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2000元,工资实行下发薪制,由店长以微信转账方式进行发放,工作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自2021年12月起酒店开始不开展经营活动也不给老马发放工资。老马遂将该酒店诉至劳动仲裁委,请求裁决某酒店向自己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142元(自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元;某酒店为自己补缴自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的社会保险。
仲裁委依法立案送达后,酒店未按规定出庭,仲裁委决定按缺席裁决处理,最终驳回了老马的全部仲裁请求。
庭审中,老马提交的工资报表无制表人相关信息,无相关人员的签字,也无某酒店的盖章。劳动仲裁委认为不能确定其有效性。由于某酒店已无实际经营,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为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仲裁委对该酒店进行了实地调查。仲裁委调查发现,该酒店墙上所公示的员工姓名、岗位分工及工作职责等内容均无老马的任何信息。老马亦未能提交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所规定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由于老马未能证明其是接受某酒店的管理,在该酒店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劳动是该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仲裁委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认定,老马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案件评析:缺席裁决不绝对意味着败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一般情况下,缺席裁决的后果是不利于缺席一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委会默认当事人放弃抗辩权利,或导致败诉。但这并不绝对。
雄安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汉星认为,缺席的一方放弃的是诉讼权利,而不是实体权利。此外,裁决中更应当注重实质性审查,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要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当该项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不得随意倒置举证责任。仲裁委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的要求,全面、严谨地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实际审理过程中往往很难把握审查界限,若尺度过松易被指责为偏听偏信;若为弄清事实真相扩大职权调查范围,则会导致尺度过严从而产生偏袒一方的嫌疑。这无疑对仲裁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应客观把握审查界限,在保护举证方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注意保护缺席方的合法权益。■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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